2018東京國際包裝展概要

名稱 2018東京國際包裝展-TOKYO PACK 2018-
Tokyo International Packaging Exhibition 2018
會期 2018年10月2日(週二) ~ 5日(週五),共計4天
開場時間 10:00 ~ 17:00(9:30開始發放入場證)
會場 東京 國際 展示 場( 東京 Bigsight)東 館 1~ 6 館
門票 1,000 日元( 含稅 ) ※ 持有觀眾邀請函者或完成官網預先登錄者免費。
目的 本展的目的在于,謀求從包裝資材、包裝機械到包材加工機械、食品機械 、包裝相關機器類、相關環保設備器材、物流機械類的生産、流通等的包裝技術振興,並同時作為商談、交流及包裝最新信息發布的平台,以國際性視野爲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主辦單位 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包裝技術協會(Japan Packaging Institute)
支持單位(預定) 經濟産業省/外務省/日本商工會議所/日本貿易振興機構/日本生産性總部/亞洲生産性機構/世界包裝機構/亞洲包裝聯盟/日本包裝機械工業會/日本MH協會/東京國際展示場
贊助單位 包裝相關團體約100家

展位價格

展位費(無任何設備) 399,600日元(含消費稅)/個
包裝協會會員優惠價 334,800日元(含消費稅)/個
包裝協會會員早期報名優惠價(2017/12/15前) 324,800日元(含消費稅)/個
展位尺寸:9㎡/個(含壁板) 實際尺寸:W 2.97m × D 2.97m=8.82㎡/個

●在報名時要付訂金108,000日元/個。
●包裝協會會員含基本裝潢:地毯、公司名板x1、諮詢桌x1、折椅x2、射燈(40W)x2、插座x1、電力1KW。
1.報名20個展位以上,每1展位減價1萬日元!
2.報名30個展位以上,每1展位減價2萬日元!

報名期限 額滿截止

●展位額滿,則提前截止報名。展位安排按照先報名優先考慮的原則。

●展位安排按照攤位大小及報名先後順序原則。如展位額滿則提前截止報名。

參展報名及服務

  主辦單位:台灣包裝協會
地址:110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5號5C12
Tel:+886-2-2725-2586~85
Fax:+886-2-2725-5890
聯絡人:吳芳姍
Email:[email protected]
 協辦單位:金典出版社
地址:408 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二段186號11F-1
Tel:+886-4-24751658
Fax:+886-4-24751001
聯絡人:潘玟妤
Email:[email protected]

2018東京國際包裝展- 基礎展位示意圖


tokyopack, 包裝展, 日本包裝展, 食品機械展 2018東京國際包装展

2018東京國際包裝展- 標準展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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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東京國際包裝展- 參展規定


2018 東京國際包裝展在(以下稱“本展”)的參展商必須遵守本參展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第 1 條 報名方法和參展協議及其使用展位的權利
(1) 報名者請根據展品的尺寸申請展位數,注意留有一定的餘地。本展不允許展品陳列超出展位面積。
(2) 報名者首先應正確無遺漏地填寫本展主辦方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包裝技術協會(以下稱“主辦方”)所規定 的PDF文件參展報名表,並把填寫後的PDF文件(無需蓋章)用附件形式發至本展中華區擔當事務局(以 下稱“本事務局”)郵箱。
(3) 經確認無誤後,本事務局會把加上已確認標記的報名表用附件形式返回給報名者。
(4) 報名者打印標明已確認標記的報名表,並簽字蓋公章後,把掃描件發至本事務局指定郵箱。如有必要,本 事務局將通知報名者按指定地址郵寄正本。
(5) 本事務局在收到簽字蓋章后的報名表掃描件後,在該表中標明報名受理并蓋公章后返回報名者備案。此時, 該報名表作為參展協議成立,表明報名手續完畢。
(6) 與此同時,本事務局發出展位費定金及餘款的“付款通知書”。報名者應在付款期限內匯款,並承擔所有 匯款手續費。
(7) 報名者即使繳納了展位費定金,但在指定的匯款期限內付清展位費全額之前,不具有使用展位的權利。

第 2 條 參展報名的拒絕
如報名者或預定展示的展品被判斷為與本展的目的或參展對象不相符合的情況下,主辦方持有拒絕其參展的權 利。

第 3 條 展位費的支付
(1) 根據第 1 條,“參展協議”成立後,報名者應在“付款通知書”所記載的支付期限內,向指定的銀行帳戶 匯入展位費全款,並由報名者承擔所有的匯款手續費。到款額必須與付款通知書的請求金額一致。
(2) 報名者如在“付款通知書”所記載的支付期限內未付清展位費全額,本展有權視該報名者自動取消參展申 請,並按以下規定向該報名者徵收相應的取消費。

第 4 條 參展報名後的取消和取消費
(1) 報名參展并支付展位費後,原則上不可取消參展或減少展位數。
(2) 由於參展商自身的原因取消參展,展位費不予退還。但參展商基於不可抗力仍希望解除參展協議或減少展 位數,應向主辦方提交說明其理由的書面申請,主辦方如認為該申請確實是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予承諾的場 合,以主辦方接到參展商的書面申請的日期為基準,參展商須承擔以下展位取消費。
主辦方接到參展商的書面申請的日期 展位取消费
2018 年 4 月 26 日為止 展位費的 30%
2018 年 4 月 28 日~2018 年 6 月 1 日 展位費的 50%
2018 年 6 月 2 日開始 展位費的 100%

注:減少展位的場合,按所減少的展位數收取相應的取消費。
(3) 根據前項規定,當參展商提交取消申請時,參展商如已支付了全部或部份展位費,則已支付的展位費將充
當取消費,充當後如有餘額,主辦方將按照規定的方法和期限退還給參展商;參展商已支付的展位費如不 足以充當取消費,則參展商應立即向主辦方支付取消費不足額。
(4) 參展商提交取消申請後,如在兩星期之內未支付前項所規定的的取消費全額或不足額,則不拘於第 2 項的 取消費基準規定,取消費將為展位費的 100%。
(5) 本展開幕前 4 天的 2018 年 9 月 28 日(週五)止,參展商無事先聯繫並無使用其展位的跡像,主辦方可不 通告該參展商自行取消與其的參展約定。由此,該參展商將失去其展位的使用權。對此,該參展商無權向 主辦方提出退還已支付的展位費以及賠償損失等任何要求。

第 5 條 展位費所包括的內容
(1) 展會、會前布展及會後撤展期間的展位使用
(2) 展會、會前布展及會後撤展期間的展商證等證件(具體規定另行公佈)
(3) 規定份額的觀眾邀請函等
(4) 在展會會刊及官方網站上刊登參展商及展品信息
(5) 壁板(有鄰接展位時的後壁和側壁)
(6) 公用設施的設置費、維修費及展會整體的計劃、運營、管理費
(7) 表示中華區展區的基本裝飾
(8) 申請標準展位時,除以上內容之外還可享受 P.4 的所含設備

第 6 條 展位費不包括的內容
(1) 展位費所包括內容以外的裝飾費、搬運費、運營費
(2) 煤氣、自來水等的施工費及使用費
(3) 規定供應限度外的電線設置費及使用費
(4) 通信線路的施工費及使用費
(5) 標準展位附帶設施之外的租賃費
(6) 規定份額外的觀眾邀請函等
(7) 展品搬運及實際表演中發生的事故相關費用
(8) 會場設備、租賃物品、其他參展商的展品等的破損相關的賠償費用
(9) 展品的保險費
(10) 根據法令及展覽規定的展覽裝飾等的改修費用
(11) 其他第 5 條規定的展位費不包括的費用

第 7 條 展位的形狀
對複數展位的排列形狀,參展商可事先提出排列希望,但最終由主辦方根據會場整體的佈局統籌安排。
(1) 不允許 L 字形展位排列、單個展位的三面開口、同一參展商的展位之間夾有通道的形狀
(2) 單個、兩個、三個展位有鄰接展位時的壁板(後壁和側壁)由主辦方負責設置。無鄰接展位時不設置壁板。

第 8 條 展位位置的決定
參展商的展位位置將根據參展內容、報名及付款順序、過去參展實績、規模、使用器材及空間結構等因素進行 綜合考慮,由主辦方在參展報名期結束後統一安排。參展商不得拒絕主辦方的展位安排。

第 9 條 展位轉租等的禁止
未經主辦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把分配到的展位的全部或部份,向第三者或其他參展商轉租、出售、 轉讓、交換。

第 10 條 有關共同參展
兩家以上的企業共同報名參展的場合,應由一家代表企業報名,并在報名時通知主辦方共同參展商的公司名稱 及聯繫方式等。主辦方僅與代表參展商聯繫及提供各種有關資料等。本展官方網站等的參展商一覽表、參展商 信息的登載等方面,共同參展商與代表參展商將享受同樣待遇。

第 11 條 展品等的設置及撤除
(1) 展品等搬入會場及設置的具體時間安排,將由主辦方另行通知。展位內的展品設置必須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為止完成。到 2018 年 10 月 1 日 17:00 為止,參展商如未使用自己的展位,主辦方將視該參展商已解 除參展協議,并有權適當使用該展位的位置。
(2) 參展商不可在與其他展位相鄰接的場所,使用任何妨礙鄰接展位的方法裝修自己的展位。
(3) 參展商在展會期間的展品搬出、移動、搬入,必須得到主辦方的認可。嚴禁提前撤展,影響其他展商。
(4) 展位內的展品及裝飾物等,必須在 2018 年 10 月 6 日主辦方的規定時間內(預定在 11:00 左右)撤去。屆 時未撤除的部份將由主辦方安排撤除,其費用由該參展商負擔。

第 12 條 會場的使用
(1) 參展商在使用會場時,不得影響其他參展商和觀眾等的活動。嚴禁在展位內飲食。
(2) 參展商的展品實際表演以及其他宣傳營業等所有活動,僅限於在自己的展位之內進行。參展商必須負責不 因為實際表演以及其他宣傳活動而導致自己展位附近通道的混亂。
(3) 主辦方如判斷參展商進行了以下行為,或如有進行以下行為的可能性時,有權對該參展商進行該行為的限 制、撤除,或展位位置的變更、排除出本展會場、拒絕進入本展會場等。參展商必須遵從主辦方的指示和 要求,立即執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主辦方對參展商的展位費、裝飾費等所有費用不予退還或賠償損失 等。
① 判斷為不符合本展目的及參展對象的展品等的展示、實際表演及其他宣傳營業活動。
② 展示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或者有此可能性的展品;展示對本展開始之前他人已在公開場合發 表或展示、商業性銷售的產品的形狀、設計等進行模仿、複製以及有此可能性的展品。
③ 違反消防法規或者有此可能性的行為、妨害展會運營、會場保安、管理、秩序的維持及安全的行為。
④ 在展品等的展示、實際表演、其他宣傳營業活動中,發生聲音、氣味、光亮等影響其他參展商及觀眾、 或有此可能性的場合。

第 13 條 有關個人信息
(1) 參展商通過參展等得到“個人信息”時,應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特別在向第三者提供“個人 信息”時,必須得到該“個人信息”本人的同意。參展商與通過參展等得到、管理、運營“個人信息”的 本人之間如發生糾紛等,兩者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對此主辦方不負任何責任。
(2) 主辦方對通過參展商、觀眾、以及展會事業活動所得到的“個人信息”,將根據主辦方的個人信息保護方 針進行妥善管理。此外,圍繞本展的舉辦,為進行各種事務聯繫等,主辦方可以向本展會運營協助單位(基 礎施工、電工、廣告等)提供參展商的“個人信息”。並且,主辦方也可用於有關主辦方舉辦的本展以及 其他事業的聯絡及宣傳等。

第 14 條 損害賠償
(1) 在會場整體的管理和保安方面,主辦方將通過配備警衛人員等方式有效防範事故于未然。但是,有關參展 商、展品和展位內裝飾物、參展商資產等以及與參展協議相關的參展商和第三者所發生損失、損害或事故 等,無論其原因何在,或主辦方的過失有無,主辦方不負任何責任。
(2) 參展商對於參展商自己的展位內或與其規格相關而發生的自己展位附近的會場設備、展會建築物或人身等 一切損害,無論有無過失,須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參展商必須對由於自己或其代理人的大意而造成在自 己展位內以及周圍以外的場所發生會場設備、展會建築物或人身等的一切損害承擔責任。
(3) 主辦方對所有本展媒體資料、數據等中的偶發性錯字、漏字等不承擔責任。

第 15 條 保險
主辦方建議參展商在展品搬入會場至撤除為止的期間,對有必要的物品、人員加入損害、傷害保險。

第 16 條 展會的延期和中止
(1) 由於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政府行政命令等的不可抗力,主辦方判斷本展難以舉行時可以做出延期、中止 本展的決定。
(2) 在本展中止的情況下,主辦方將把展位費的扣除必要經費后的餘額退還給參展商。
(3) 在本展延期的情況下,參展商所支付的展位費將作為延期后展會的展位費。但是,如果本展的舉行將大幅 度延期,對參展商的營業活動上參展本展的意義帶來重大影響時,參展商向主辦方提出解除參展協議并得 到主辦方的認可,則參展商可以解除參展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主辦方將按照本條第 2 項退還展位費。
(4) 主辦方除了根據本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規定的退款之外,有關本展的延期及中止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於本 展的延期及中止,參展商所發生的費用、損害等,主辦方將不負任何退款、賠償等責任。

第 17 條 規定的遵守
參展商除了遵守本規定之外,還必須同意遵守主辦方所規定的其他所有事項(包括今後發給的《參展商手冊》 的記載事項)。並且參展商應理解主辦方的所有規定是爲了保護本展的利益,從而為此提供協作。

第 18 條 解除
(1) 參展商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時,主辦方可以不經任何通知催促,並且對參展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立即解除 參展協議。
① 參展商所有的房產或權利受到沒收、暫時沒收、暫時處理、拍賣的申請、租稅公共費的拖欠催促或因拖 欠而受保全沒收時(但作為第三債務者受到沒收或暫時沒收的場合除外)。
② 有停止支付、破產、民事再生手續或公司再生手續開始的申請時。
③ 受到票據交換所的拒付報告或停止交易處分時。
④ 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取消、停止營業等命令時。
⑤ 參展商或其展品被主辦方判斷為不符合本展目的或參展對象時;其他被認為涉及參展商的社會性信用的 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上的問題、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犯罪行為等的發生或有發生可能性,主辦方認為該 參展商參展本展缺乏社會性及妥當性時。
⑥ 參展商未按照“付款通知書”的付款期限支付展位費時。
⑦ 在以上各項之外,參展商違反本規定的全部或部份,雖經主辦方的催告,仍在相當時期內未加以改正時。
(2) 主辦方根據本條解除參展協議的場合,主辦方按照第 4 條規定向參展商要求支付取消費以及其他損害賠償 事宜不受任何阻礙。

第 19 條 合意管轄
有關本規定及本參展協議的訴訟,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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